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07执1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胡殿革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殿革,王双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7执1614号申请执行人胡殿革,男,1966年10月5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被执行人王双河,男,1966年4月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胡殿革与被执行人王双河其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4日作出(2016)京0107民初818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殿革于2017年4月2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双河给付其20743元及案件受理费419元。本院在执行中,经工作,申请执行人胡殿革与被执行人王双河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尚未履行完毕。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7民初8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王双河未按照执行和解履行,申请执行人胡殿革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凯审 判 员  赵蕾代理审判员  马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