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执1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李斌、曹元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斌,曹元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5执1596号申请执行人李斌,男,汉族,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曹元辉,男,汉族,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本院依法作出的(2017)鲁0305民初16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曹元辉名下的位于临淄区安平生活区58号甲1号楼3单元6层东户房产(产权证号:07-10781**)归申请执行人李斌(身份证号)所有。二、申请执行人李斌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边洪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齐晓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