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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801民督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白XX李XX申请支付令民事特别令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白XX,李XX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兵0801民督20号申请人:白XX,男,43岁,住石河子市北野镇。被申请人:李XX,女,39岁,住第八师一四一团。申请人白XX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白XX称,2015年6月,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所经营的摩托车店购买价值8000元的豪爵铃木125型摩托车一辆。2016年5月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李XX借白XX捌仟元正。欠款人:李XX。2016年5月4日”。该欠款被申请人至今未给付。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李XX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白XX摩托车款8000元。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李XX负担(给付日期同上)。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白慧桃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