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民初4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淼源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嘉实(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淼源建材有限公司,上海嘉实(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4504号原告:南京淼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虎跃路3号。法定代表人:杨荣春。被告:上海嘉实(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江桥路15号。法定代表人:阮美琴。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淼源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嘉实(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淼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南京淼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薛俊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郭 琴书 记 员 陈 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