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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民初4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淼源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嘉实(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淼源建材有限公司,上海嘉实(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4504号原告:南京淼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虎跃路3号。法定代表人:杨荣春。被告:上海嘉实(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江桥路15号。法定代表人:阮美琴。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淼源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嘉实(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淼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南京淼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薛俊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郭 琴书 记 员 陈 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