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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恢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神木燕家塔煤炭物资集运公司与榆林市煤炭物资经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神木燕家塔煤炭物资集运公司,榆林市煤炭物资经销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恢60号申请执行人神木燕家塔煤炭物资集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孙家岔燕家塔村。法定代表人龚兴榆,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榆林市煤炭物资经销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西村。法定代表人张维峰,系该公司书记。本院在执行神木燕家塔煤炭物资集运公司与榆林市煤炭物资经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1079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煤炭款4485277.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2680元,执行费4852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私下处理,不再要求法院执行,故申请执行人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民初107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马春生审判员  高忠文审判员  高仲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