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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2执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冯胜龙、杨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胜龙,杨平,翟慧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2执555号申请执行人:冯胜龙,男,1983年5月14日出生,住博山区。被执行人:杨平,男,1977年2月12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翟慧颖,女,197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淄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胜龙与被执行人杨平、翟慧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钊审判员 何双全审判员 孙即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