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2执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冯胜龙、杨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胜龙,杨平,翟慧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2执555号申请执行人:冯胜龙,男,1983年5月14日出生,住博山区。被执行人:杨平,男,1977年2月12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翟慧颖,女,197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淄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胜龙与被执行人杨平、翟慧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钊审判员 何双全审判员 孙即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