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民初3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袁某与赵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赵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3145号原告:袁某,男,195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赵某,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与被告赵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元,减半收取84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审判员 韩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