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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民初3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袁某与赵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赵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3145号原告:袁某,男,195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赵某,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与被告赵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元,减半收取84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审判员  韩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