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刑更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吴庆雄非法拘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788号罪犯吴庆雄,男,1987年10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浦城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七监区二十一分监区服刑。武夷山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0日作出(2012)武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庆雄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合并刑期为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决定执行刑期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30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2015)南刑执字第144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7月1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庆雄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从事总仓、剪切、夜值班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5年8月至2017年3月共获表扬4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考核衔接奖励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罪犯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庆雄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自2012年7月10日至2019年2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利党审判员 孙建忠审判员 林 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夏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