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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执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董平友申请执行三门峡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义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平友,门峡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义马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719号申请执行人董平友,男,汉族,1971年1月25日生。被执行人三门峡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义马分公司,住所地义马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221民初25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董平友申请执行三门峡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义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221民初2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留锋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邵红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志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