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民申2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曹海文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海文,恩思恩(北京)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24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曹海文,女,1969年1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翔,北京市双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恩思恩(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号21层(电梯层26层)15-16室。法定代表人:方天宁(PAOLOFONTANELLI),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曹海文因与被申请人恩思恩(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思恩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终128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曹海文申请再审称,我于2008年5月1日进入恩思恩公司工作,任店铺经理职务,2015年11月13日,我病休期间,收到恩思恩公司劳动合同解除通知,恩思恩公司以违反《员工手册》,构成严重违纪为由,解除与我的劳动关系。法院对此未查清事实,也未能恰当采信证据,正确适用法律。恩思恩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违反法律和相关政策规定,该手册无效。恩思恩公司依据该手册解除与我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故应支付我解除劳动合同双倍赔偿金。我在恩思恩公司工作已满一年,应享受十三薪的待遇。故我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曹海文称恩思恩公司《员工手册》的制定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民主程序,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未提交充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此不予采信。曹海文认可其办理了商场的积分卡并获得了积分,且未能证明其并未将顾客的积分占为己有,故其行为违反了《员工手册》的禁止性规定,恩思恩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故曹海文关于恩思恩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曹海文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曹海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曹海文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段春梅审判员 肖 菲审判员 朱海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 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