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2民初1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许作朋与刘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作朋,刘国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2民初1286号原告许作朋,男,1967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双辽市卧虎镇协力村一屯。被告刘国辉,男,汉族,36岁,住双辽市卧虎镇大付村。原告许作朋与被告刘国辉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许作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9800元利息1130元。被告刘国辉于2016年4月20日在原告处借款9800元,并于借款当日给原告出具了借据,借据中约定了还款日期及利息,还款日期到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索要借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刘国辉偿还借款9800元及利息113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被告的身份不能确定,且原告无法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许作朋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 王 玲代理审判员 :许文静人民陪审员 :杨云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 王 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