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刑终1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杨方方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方方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刑终1162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方方,男,汉族,1984年12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温县,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温县。因本案于2017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方方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6月30日作出(2017)浙0302刑初76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方方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7年1月1日至2月12日,被告人杨方方与前女友陈某,4及陈某,4的母亲李某2共同生活。期间,被告人杨方方利用已知晓的被害人李某2名下温州银行储蓄卡卡号等信息,趁李某2不注意,使用李某2的手机获取短信验证码,将李某2的银行卡绑定自己的微信账户,先后16次将卡中余额共计4.86万元,支付至自己的微信账户,并把钱款用于购买彩票、个人花销等。案发后,被告人杨方方自动投案,并取得被害人李某2的谅解。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杨方方的供述,被害人李某2的陈述,证人陈某,4的证言,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银行转账凭证,谅解书,归案经过,身份证明等。原审法院以被告人杨方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原审被告人杨方方上诉称,自己有自首情节,系初犯,且已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从轻改判。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判决所认定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方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原判鉴于杨方方系自首,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已对其从轻处罚。杨方方要求二审从轻改判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足,不予支持。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国智审判员 胡海疆审判员 陈 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丽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