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02民初4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泰安市润洋纺织品有限公司、青岛万谷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市润洋纺织品有限公司,青岛万谷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4292号申请人:泰安市润洋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长城路96号泰山家园公建A楼6层601号。法定代表人:韩丹燕,执行董事。被申请人:青岛万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73号18层A户。法定代表人:张振乾,总经理。申请人泰安市润洋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万谷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55215.6元或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青岛万谷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5215.6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沈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