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民终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洮南市精品千代谷服饰店与徐爽等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洮南市精品千代谷服饰店,洮南市隆诚中通速递有限公司,徐爽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民终8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洮南市精品千代谷服饰店。经营者:张影哲。委托诉讼代理人:汤长春,吉林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洮南市隆诚中通速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丽雅,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爽,男,199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快递员,现住洮南市。上诉人洮南市精品千代谷服饰店(以下简称千代谷服饰店)因与被上诉人徐爽、洮南市隆诚中通速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洮南中通速递)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2017)吉0881民初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千代谷服饰店经营者张影哲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汤长春、被上诉人洮南中通速递法定代表人郝丽雅、被上诉人徐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千代谷服饰店上诉请求:要求撤销洮南市人民法院(2017)吉0881民初385号民事判决,并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本案二被上诉人原审均为适格的赔偿义务主体,原审判决关于赔偿主体的确认部分正确,部分错误。2、二被上诉人丢失上诉人价值44600.00元物品的事实客观存在,原审判决不予认定是错误的。3、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致使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全部保护。洮南中通速递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上诉人未进行保价,亦未说明邮寄物品为貂皮大衣。2、邮件重量是四公斤,而4件貂皮大衣的重量远超4公斤。3、徐爽在欠据上的签字属于无权代理,并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答辩人只能依法赔偿45元。徐爽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上诉人未进行保价,亦未说明邮寄物品为貂皮大衣。2、邮件重量是四公斤,而4件貂皮大衣的重量远超4公斤。3、徐爽在欠据上的签字属于无权代理,并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4、被答辩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丢失物品的具体名称和价值,故不能单凭一张“欠据”就证明是答辩人给被答辩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答辩人只能依法赔偿45元。千代谷服饰店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人民币446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2日,原告委托第一被告将价值44600.00元的女式貂皮外衣(4件)寄往沈阳市五爱服装城,第二被告徐爽代表第一被告到原告处将服装取走。因收货方一直没有收到前述服装,原告即刻向二被告查询,二被告最终确定前述服装在未寄出的情况下已经丢失,第二被告于2017年1月6日给原告出具44600.00元的欠据。原告与二被告协商赔偿未果,故诉至人民法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月2日,洮南市隆诚中通速递有限公司快递员徐爽到洮南市精品千代古服饰店取快递件,邮寄单上注明邮寄到沈阳市五爱服装城,重量为4千克,邮费15元,邮寄人为张影哲。2017年1月6日徐爽报警,洮南市精品千代古服饰店的快递件在其取走后未邮寄前丢失。洮南市精品千代古服饰店经营者张影哲称邮寄的货物是四件女式貂皮大衣,总价值人民币44600元,徐爽在取件时已经验货,并在邮件丢失后为其出具欠据,徐爽予以否认,称其并未验货,不知道邮寄货物的具体名称及价值,欠据也不是其自愿签订的。洮南市精品千代古服饰店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邮寄的物品的具体名称及价值。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洮南市隆诚中通速递有限公司快递员徐爽到洮南市精品千代古服饰店取快递件,洮南市精品千代古服饰店向洮南市隆诚中通速递有限公司支付快递费,洮南市隆诚中通速递有限公司与洮南市精品千代古服饰店之间的快递业务关系成立,洮南市隆诚中通速递有限公司有义务将洮南市精品千代古服饰店的快递件完好无损的邮寄到目的地,洮南市精品千代古服饰店的包裹在邮寄前丢失,洮南市隆诚中通速递有限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徐爽系洮南市隆诚中通速递有限公司的员工,其与洮南市隆诚中通速递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到洮南市精品千代古服饰店取件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徐爽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洮南市精品千代古服饰店要求洮南市隆诚中通速递有限公司及徐爽连带赔偿其损失44600元,但其并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丢失物品的具体名称及价值,故其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44600.00的诉讼请求本院不能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本案洮南市精品千代古服饰店邮寄包裹支付快递费15元,洮南市隆诚中通速递有限公司承认洮南市精品千代古服饰店委托邮寄的包裹丢失,并同意按照所收取快递费的三倍予以赔偿,本院认为洮南市隆诚中通速递有限公司应赔偿洮南市精品千代古服饰店损失45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洮南市隆诚中通速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赔偿洮南市精品千代古服饰店损失45元;二、徐爽不承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900.00元,由洮南市精品千代古服饰店负担850元,洮南市隆诚中通速递有限公司负担50元。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千代谷服饰店向本院当庭手机登陆并出示了许美杰微信通讯记录一份。许美杰微信号为:×××,通迅对方为沈阳五爱服装城红家服饰销售员小双,微信号为:×××。两人的微信记录从2017年1月2日起有涉及本案的记录,协商发货的时间在1月2日早11点01分,证明问题是协商发货四件皮草是确定的。洮南中通速递质证:对证明问题有异议,对聊天记录内容真实性没异议,证明不了当天发的货就是貂皮大衣,我认为上诉人说的不对,我不认可。徐爽质证:和中通速递意见相同。以前发的都是衣服,从来没有过貂皮大衣。因二被上诉人对微信通迅记录内容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记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洮南中通速递与徐爽二审中未提交新证据。经二审查明的事实除与一审相同外,本院另查明,2012年1月2日,洮南中通速递于千代谷服饰店取件当天,千代谷服饰店实际经营人许美杰与沈阳五爱服装城红家服饰销售员小双进行了微信交流,双方商定当日由千代谷服饰店向红家服饰返货四件皮草,并在当日之后确定邮件丢失之前就邮件可能丢失问题及邮件系四件皮草进行了交流。2017年1月2日当天洮南中通速递取件后向千代谷服饰店出具邮寄单的地址与接收人即是沈阳五爱服装城红家服饰与小双。本院认为,关于赔偿主体问题。徐爽作为洮南中通速递的邮递员,接收邮件的工作系公司指派,属于职务行为。而在履行职务工作中将邮件丢失,应由洮南中通速递公司承担责任。本案焦点问题是邮件为何种物品,实际价值能否确定及赔偿法律依据如何适用问题。关于邮件具体物品及价值如何认定问题。经本院查明,千代谷服饰店实际经营人为该店登记的经营者张影哲的妻子许美杰,洮南中通速递与徐爽亦认可邮寄业务一直是与许美杰办理。千代谷服饰店二审向本院提交了许美杰与沈阳五爱服装城红家服饰销售人员小双就四件皮草兜底返货事宜进行商谈的通讯记录,双方就四件皮草商定于当天(即徐爽2017年1月2日收件之日)返货并发货。后又就该四件皮草发货后因红家服饰一直未收到,双方就皮草可能丢失及皮草数量进行了交流。因该微信记录系千代谷服饰店经营者张影哲及其妻子许美杰当庭于手机进行登陆腾迅公司官方微信进行了查看,徐爽与洮南中通速递对记录内容的真实性亦未提出异议,微信记录系在邮件未确定丢失之前的内容,不存在主观形成的故意。因此可以确定千代谷服饰店当天邮寄四件皮草的事实。并且2017年1月2日当天,洮南中通速递快递员徐爽取件后向千代谷服饰店出具邮寄单的地址与接收人即是沈阳五爱服装城红家服饰与小双。徐爽就邮件丢失后向千代谷服饰店就四件皮草出具了欠据,虽然徐爽与洮南中通速递主张系受胁迫所出具,但并未提交证据加以证实。徐爽收件应当进行检视,以确定邮寄物品。邮寄人进行邮寄告知邮寄物品名称符合客观实际。徐爽出具欠据的行为虽然超出其工作范围且未经授权,但可视为其对所寄邮件系四件皮草的认可。综上,该欠据结合微信记录及邮寄单可以确定邮寄物品系四件皮草并且丢失的事实,该欠据结合千代谷服饰店出具的从沈阳五爱服装城红家服饰的进货清单,亦可确定皮草的相应价值为44600.00元。关于赔偿法律依据,本案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中邮政企业“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的规定。该法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关于邮件的损失赔偿的规定,适用于快件……”。而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快递公司不是邮政企业,邮政企业是为社会提供邮政服务的公用企业,而快递公司只是暂属邮政管理部门代管的民营企业。快递公司的邮件系快件。据此,本案赔偿依据应适用民事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快件的价值能够确认为44600.00元,因此洮南中通速递应当按千代谷服饰店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即44600.00元。综上所述,洮南市精品千代谷服饰店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2017)吉0881民初385号民事判决;二、洮南市隆诚中通速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洮南市精品千代谷服饰店44600.00元。三、徐爽对洮南市精品千代谷服饰店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1800元,由洮南市隆诚中通速递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东兴代理审判员 曹宝明代理审判员 姚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立群书 记 员 周栩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