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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2民初2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县支行与金亮、吴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县支行,金亮,吴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2民初2104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县支行,住含山县。法定代表人:储玉保,行长。被申请人:金亮,男,198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含山县。被申请人:吴霞,女,196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含山县。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县支行与被申请人金亮、吴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县支行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金亮、吴霞银行账户存款60000元或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金亮、吴霞银行账户存款6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金亮、吴霞等价值财产。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县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姚远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昌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