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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02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怀化星原永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毛小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202执170号怀化星原永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毛小姣:我院于2017年2月17日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怀化星原永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毛小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经本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怀化星原永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从被执行人毛小姣领取2978元(本金2511元、利息417元、案件受理费50元、剩余利息申请执行人怀化星原永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放弃),被执行人毛小姣支付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标的3028元已经全部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6)湘1202民初1214号民事判决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