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执保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南京市机电设备总公司与南京正大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正大金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苏01执保124号南京市机电设备总公司:本院在执行南京市机电设备总公司与南京正大金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正大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大房产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保字案件中,你公司依据本院(1999)宁执字第638号民事裁定书,要求将南京市雨花路24号-2号的01-1幢、05-2幢负一层房产过户至你公司名下,本院经审查认为,你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目前不动产具备过户条件,且门牌号变更为雨花路58号负一层。本案符合恢复条件,应恢复执行,办理过户手续。至此,你行申请执行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