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91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丁中年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中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91执80号移送部门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庭.被执行人:丁中年,男,汉族。被执行人丁中年罚金一案,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临高新刑初4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件经移送进入执行程序,由本院依法立案受理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高新刑初49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丁中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丁中年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丁中年所有的银行存款120000元及执行费17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宗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弈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