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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执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赵明军申请执行郑州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明军,郑州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执745号申请执行人:赵明军,男,汉族,1971年12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郑州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明军诉郑州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郑仲裁字第008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赵明军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郑州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彦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 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