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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陕西宏钢物资有限公司与万更军、郑德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宏钢物资有限公司,万更军,郑德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986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宏钢物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万更军。被执行人郑德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宏钢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万更军、郑德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陕西宏钢物资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民终674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935890.54元及逾期利息。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2017)陕民申9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故中止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7)陕0112执98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石东彦代理审判员  陈 元代理审判员  王峥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付莹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