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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刑更1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张发荣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发荣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刑更1289号罪犯张发荣,男,198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8日作出(2013)东三法刑初字第6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发荣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张发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张发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发荣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7年1月获记功;2017年2月获得表扬;获得嘉奖1次;已缴纳罚金1000元;2017年2月因违反日常行为规范扣1分。另查明,该犯于2006年11因犯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刑满释放后又于2009年10月犯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6个月,属于多次犯罪,累犯。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发荣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因该犯属于多次犯罪,累犯,且罚金刑没有全部履行,综合该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以及在服刑改造期间的表现,本院对广东省佛山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建议的幅度由七个月调整为六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发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9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 建 扬审 判 员 怀 晓 红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严 惠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