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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恢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衡水恒洋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上海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恢528号申请执行人:衡水恒洋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滨湖新区滨河路1688号。法定代表人:张洋,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广中路668号。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衡水恒洋工程橡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上海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4日再次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收到后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义务,申请执行人确认已收到执行款项,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102民初34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迎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 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