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3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317杨广延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广延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83刑初31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广延,男,1985年7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2005年1月、2006年8月曾因盗窃分别被宜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2年5月2日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3月22日刑满释放。2016年6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句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日被句容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7月12日由本院决定逮捕,7月14日由句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句容市看守所。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以句检诉刑诉〔2017〕3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广延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广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10日,被告人杨广延在句容市赤山湖管委会芦亭自然村白水荡排涝站内,窃得远东牌规格型号为VV223*120mm2+1*70mm2铜芯电缆线22.9米,价值人民币3325.05元。2016年6月23日,被告人杨广延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杨广延退出赃款人民币2000元,已由公安机关发还给被害单位。对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广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杨广延的供述;证人朱某、黄某的证言;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现场遗留票据、调取证据清单、测量记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价格鉴证结论书;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广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广延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广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广延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7月14日起至2017年10月5日止,先行羁押的8日已扣除),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本案尚未追回的盗窃违法所得计人民币1325.05元,继续予以追缴(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并发还相关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唐世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殷 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