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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91民初2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XX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润宝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润宝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91民初2051号原告:XX,男,1977年9月3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被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润宝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昌路与威海路交汇处东北角。法定代表人:袁彬,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茜,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润宝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负担。审判员  雍海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明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