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5执恢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某某与被执行人礼泉县石潭镇某某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某,礼泉县石潭镇某某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5执恢33号申请执行人:罗某某,男,汉族,1952年01月01日出生,住陕西省礼泉县石潭镇杨车村,农民。被执行人:礼泉县石潭镇某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石潭镇某某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某某与被执行人礼泉县石潭镇某某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罗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罗某某自愿申请撤销执行,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25执恢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步超审判员 邓国阁审判员 李文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军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