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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3民初3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建宽与金华市鸿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宽,金华市鸿泰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3民初3131号原告:徐建宽,男,196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韩英,浙江婺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华市鸿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源东乡东叶村盛和街1-2号。法定代表人:施建明。原告徐建宽诉被告金华市鸿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徐建宽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建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80元(已减半),由原告徐建宽负担。审 判 员 章城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莫群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