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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7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盖顺凯与芦晓军、芦新博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盖顺凯,芦晓军,芦新博,芦耿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7民初136号原告:盖顺凯,男,汉族,生于1969年11月20日,高中文化,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幸福村,系劳务队负责人。身份证号:×××。被告:芦晓军,男,汉族,生于1977年6月24日,初中文化,住甘肃省会宁县白草塬乡**户村**户社,农民。身份证号:×××4。被告:芦新博,男,汉族,生于1999年4月1日,初中文化,住甘肃省会宁县白草塬乡**户村**户社,农民。身份证号:×××X。被告:芦耿飞,男,汉族,生于1996年10月4日,初中文化,住甘肃省会宁县白草塬乡**户村**户社,农民。身份证号:×××0。原告盖顺凯诉被告芦晓军、芦新博、芦耿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2017年7月27日,盖顺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盖顺凯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即100元由盖顺凯负担。审 判 长  马成福审 判 员  唐 慧人民陪审员  马渊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他玉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