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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刑初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宋言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言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81刑初409号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言,男,1989年5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现住安阳市殷都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辩护人郭峰,河南林虑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林检公诉刑诉[2017]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言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杨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言及其辩护人郭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9日至2016年5月12日,被告人宋言伙同谢伟、王XX、吴宗平、王某、宋某(以上五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林州市饮食公司家属楼楼下门面房内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经安阳相州会计师事务所对该赌场经营情况鉴定,该赌场在2015年12月29日至2016年5月12日期间盈利1768300元,亏损297700元,支出307610元,净利润1162990元。另查明,2017年2月17日被告人宋言到林州市公安局投案。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宋言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言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宋言对起诉书指控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辩护人郭峰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宋言系主动投案,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2、宋言在被羁押期间,主动揭发宋林涛持刀抢劫电玩城3万元的事实,并对宋林涛的照片进行确认,使公安机关将宋林涛抓获,应认定为立功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减轻处罚。3、宋言认罪、悔罪,无前科,可酌情从轻处罚。4、宋言系从犯,可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综上,建议对宋言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9日至2016年5月12日,被告人宋言伙同谢伟(已判决)、王XX(另案处理)、吴宗平、王某、宋某(以上三人均已判决)等人,在林州市饮食公司家属楼楼下门面房内放置二台八人台位捕鱼机和一组八人台位“689”赌博机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经安阳相州会计师事务所对该赌场经营情况鉴定,该赌场在2015年12月29日至2016年5月12日期间盈利1768300元,亏损297700元,支出307610元,净利润1162990元。宋言于2017年2月17日到林州市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宋言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宋言的供述、证人吴宗平、王某、宋某、张某等人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指认现场照片、微信照片、银行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言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宋言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宋言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宋言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宋言积极参与赌场的经营活动,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宋言构成立功的辩护意见,经查,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及相关书证证明,宋言虽在被关押期间举报了孙林涛持刀抢劫一事,但经林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不能证明宋言揭发的孙林涛的行为构成犯罪,不符合立功的构成要件,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宋言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无前科,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建议对宋言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违法所得应予追缴。根据宋言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宋言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2021年10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违法所得1162990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高 洁审 判 员  贾永增人民陪审员  岳圆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