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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1民初6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6041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6041号原告:陈某,男,汉族,1979年1月1日出生,,丹阳市人,住丹阳市。被告:王某,女,汉族,1986年6月3日出生,,丹阳市人,住丹阳市。本院在审理陈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钱东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男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