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1民初6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6041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6041号原告:陈某,男,汉族,1979年1月1日出生,,丹阳市人,住丹阳市。被告:王某,女,汉族,1986年6月3日出生,,丹阳市人,住丹阳市。本院在审理陈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钱东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男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