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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4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孙绪杰诉刘光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绪杰,刘光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4刑初185号自诉人孙绪杰,男,195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商城县。被告人刘光亮,男,1967年4月26日于河南省商城县,汉族,住商城县。自诉人孙绪杰以被告人刘光亮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刘光亮全部履行了法律义务。自诉人孙绪杰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光亮已全部履行了法律义务,自诉人孙绪杰要求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孙绪杰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卢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金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