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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3执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正科与被执行人唐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正科,唐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3执357号申请执行人张正科,男。被执行人唐铭,男。申请执行人张正科与被执行人唐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723民初4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唐铭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正科借款本金22万元及其利息,但被执行人唐铭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唐铭名下有车牌号为川S321**的宝马小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唐铭名下的宝马小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晓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俊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