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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4民初4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彭文娟与合肥市蜀山区印象西湖小区业主委员会、合肥市蜀山区稻香村街道办事处业主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文娟,合肥市蜀山区印象西湖小区业主委员会,合肥市蜀山区稻香村街道办事处,吴黎明

案由

业主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4607号原告:彭文娟,女,198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磊,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市蜀山区印象西湖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印象西湖小区,组织机构代码09655870-2。负责人:邓在霖,主任。被告:合肥市蜀山区稻香村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合作化南路24号。第三人:吴黎明,男,197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文娟与被告合肥市蜀山区印象西湖小区业主委员会、合肥市蜀山区稻香村街道办事处、吴黎明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文娟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彭文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文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彭文娟承担。审判员  朱广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晓婵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