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4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鹏、胡洁等与刘凤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鹏,胡洁,刘凤山,宋茂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4810号原告:王鹏,男,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原告:胡洁,女,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刘凤山,男,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被告:宋茂泽,女,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原告王鹏、胡洁诉被告刘凤山、宋茂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王鹏、胡洁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鹏、胡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鹏、胡洁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鹏、胡洁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青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鑫洁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