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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4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鹏、胡洁等与刘凤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鹏,胡洁,刘凤山,宋茂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4810号原告:王鹏,男,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原告:胡洁,女,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刘凤山,男,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被告:宋茂泽,女,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原告王鹏、胡洁诉被告刘凤山、宋茂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王鹏、胡洁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鹏、胡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鹏、胡洁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鹏、胡洁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青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鑫洁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