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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张振刚、高印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振刚,高印斋,李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144号申请执行人:张振刚,男,汉族,1957年8月15日出生,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高印斋,男,1958年5月23日出生,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李烨,女,汉族,1975年12月6日出生,住高碑店市。张振刚申请执行高印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高民初字第42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振刚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高法执字第1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龚万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龚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