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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91民初3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王加顺与陆雪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加顺,陆雪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91民初3574号原告王加顺,男,汉族,1954年12月21日出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被告陆雪峰,男,汉族,1980年7月21日出生,住淮安市淮安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市淮安区楚州大道盛世豪庭116-7号。负责人付作轩,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王加顺与被告陆雪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王加顺于2017年9月7日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加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加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加顺负担。审判员  郭振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桑亚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