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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执1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江西中天机械有限公司、何善航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中天机械有限公司,何善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02执1899号申请执行人:江西中天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经济开发区春新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0900751126819N。法定代表人:罗斌飞,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何善航,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赣州市人,住赣州市安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中天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善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902民初453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何善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何善航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何善航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及在有关单位的收入12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王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周 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