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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4民初1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江门市蒙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徐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蒙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徐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4民初1355号原告:江门市蒙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法定代表人:吴斌,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邝春梅,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系该公司销售助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永龙,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系该公司销售业务员。被告:徐毅,住广东省阳春市。原告江门市蒙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江门市蒙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门市蒙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黎成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美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