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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7执恢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文国与潘希军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国,潘希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恢307号申请执行人:王文国被执行人:潘希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文国与被执行人潘希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22日恢复立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庞曰辰未履行法律义务。根据(2011)夏民一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潘希军应偿还原告王文国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潘希军名下房产、车辆、工商登记、银行存款等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潘希军现无法取得联系且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尹奎祖审判员  赵海宁审判员  李志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希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