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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1行审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南召县规划局、南阳市新世纪置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南召县规划局,南阳市新世纪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321行审242号申请执行人南召县规划局。法定代表人尹朝东,任局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321783440263P。委托代理人刘伟、刘廷洋,南召县规划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南阳市新世纪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兵。地址南召县黄洋路南段72号。申请执行人南召县规划局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南召县规划局2016年10月26日对南阳市新世纪置业有限公司作出的召规罚决字(2016)第111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三项下余罚款伍拾万元整(500000)。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南召县规划局作出的召规罚决字(2016)第1111号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南召县规划局认定南阳市新世纪置业有限公司2015年4月在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南召县西滨河路开工建设“丽水锦都”商住小区项目地下一层地上二十六层,共计26629.9㎡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2016年10月26日,南召县规划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对南阳市新世纪置业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停止建设;2、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并处建设工程造价6%的罚款,合计人民币壹佰零伍万肆仟伍佰肆拾肆元整(1054544.00)。2017年1月14日南阳市新世纪置业有限公司已交罚款554544元,下余罚款500000元未交。2017年6月20日南召县规划局向南阳市新世纪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强制执行催告通知书。本院认为,申请人南召县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其申请执行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南召县规划局2016年10月26日对南阳市新世纪置业有限公司作出的召规罚决字(2016)第111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三项下余罚款伍拾万元(500000元)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焦太升审判员  张文扬审判员  姬春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中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