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2071民初10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林锦全与彭华林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锦全,彭华林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0211号原告:林锦全,男,196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彭华林,男,住中山市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锦全诉彭华林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锦全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锦全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锦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林锦全负担。审判员仇丽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孙婉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