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1民初4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雪峰与赵理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雪峰,赵理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1民初4326号原告:郑雪峰,男,198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被告:赵理清,男,198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雪峰与被告赵理清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雪峰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03.5元,由原告郑雪峰负担。审 判 员 苏为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王经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