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7民初1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冷敏与李忠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敏,李忠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7民初1939号原告:冷敏,女,198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贵州省凤冈县。委托代理人:邓兴波,198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贵州省凤冈县,系冷敏之夫。被告:李忠会,女,196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现住贵州省凤冈县。原告冷敏诉被告李忠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冷敏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冷敏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兑现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冷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冷敏承担。审 判 员 吕 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周建康书 记 员 周林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