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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7民初1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冷敏与李忠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敏,李忠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7民初1939号原告:冷敏,女,198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贵州省凤冈县。委托代理人:邓兴波,198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贵州省凤冈县,系冷敏之夫。被告:李忠会,女,196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现住贵州省凤冈县。原告冷敏诉被告李忠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冷敏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冷敏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兑现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冷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冷敏承担。审 判 员  吕 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周建康书 记 员  周林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