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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6民初1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王磊与杨三旺、石晚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磊,杨三旺,石晚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6民初1595号原告:王磊,男,1981年4月11日生,汉族,住涉县。被告:杨三旺,男,1963年3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被告:石晚鱼,女,1965年5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原告王磊诉被告杨三旺、被告石晚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磊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王磊负担。审判员  王俊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丽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