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6民初1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王磊与杨三旺、石晚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磊,杨三旺,石晚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6民初1595号原告:王磊,男,1981年4月11日生,汉族,住涉县。被告:杨三旺,男,1963年3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被告:石晚鱼,女,1965年5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原告王磊诉被告杨三旺、被告石晚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磊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王磊负担。审判员 王俊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丽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