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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02刑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陈爱民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爱民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202刑初166号公诉机关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爱民,绰号“佬仔”,男,196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云浮市云安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0年3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11月1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1月2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6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逮捕。现押于肇庆市端州区看守所。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肇端检刑诉〔2017〕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爱民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怡、代理检察员黄洁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爱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陈爱民因当晚饮酒过量,在途经肇庆市端州区阅江路阅江派出所路口时,用木棍、砖头任意打砸停在路边的车牌为粤H×××××的长安牌逸动XT小汽车和车牌为粤H×××××的比亚迪牌黑色小汽车,造成长安牌逸动XT小汽车前挡风玻璃、前车盖及右车门损坏(经鉴定,损坏修复价为人民币2080元),比亚迪牌黑色小汽车前后挡风玻璃损坏(经鉴定,损坏修复价为人民币115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爱民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陈爱民对公诉机关指控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陈爱民因饮酒过量,在途经肇庆市端州区阅江路阅江派出所路口时,随手捡起地上的木棍、砖头任意打砸停在路边的小汽车。造成黄某球停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码为粤H×××××的长安牌逸动XT白色小汽车前挡风玻璃、前车盖及右车门损坏,经鉴定,损坏修复价为2080元;陈某池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为粤H×××××的比亚迪牌黑色小汽车,前后挡风玻璃损坏,经鉴定,损坏修复价为1150元。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证实号牌为粤H×××××的白色车辆前挡风玻璃和号牌为粤H×××××的黑色比亚迪小车前后挡风玻璃被砸坏的情况。2.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发现和立案情况。(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陈爱民是被抓获归案。(3)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陈爱民的身份情况。(4)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陈爱民犯罪前科及刑满释放情况。(5)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陈爱民吗啡(海洛因)MOP、甲基安非他明(冰毒)MET、氯胺酮(K粉)、摇头丸(MDMA)快速检测试剂检测尿液,结果呈阴性。(6)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涉案车主身份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汽车登记复印件。证实涉案受损车辆的车架号、发动机号等登记情况。(7)肇庆市端州区源兴汽车玻璃装饰部送货清单、端州区成记汽车装饰经营部汽车精品项目明细表。证实涉案车主陈某池修复粤H×××××受损部件的情况。3.证人邓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6年12月25日20时,我将汽车停放着阅江路阅江派出所路口,当时旁边也停放几辆汽车。12月26日凌晨1时左右,我突然听到小酒吧外发生很大的声响,我走到门外,见到有个男子用脚踢停在路边的汽车,边踢边骂。大家见他神情发狂,都不敢上前。那人又拾起路边的砖头用力砸向那台汽车,又行入兴贤里砸另一辆汽车,砸了很多下才停手,这时阅江派出所警察将那人抓获带回派出所。那男子年龄约50岁,较高较瘦,本地口音,上身穿黑色圆领衫,我可以认出该男子。那人砸毁了两台汽车,一台是白色的小汽车,一台是黑色的小汽车。白色小汽车的前后挡风玻璃都被砸破,因有防爆膜,玻璃没有掉下来,车门被踢凹;黑色小汽车的前后挡风玻璃也被砸破,玻璃掉下来。邓某1辨认出被告人陈爱民就是在阅江路某里故意毁坏他人汽车的男子。4.被害人陈述(1)黄某球的陈述。主要内容:2016年12月25日22时许,我驾驶汽车到阅江路去朋友店铺聊天。我把汽车停放着阅江路青年供销社酒吧对面路边。约2016年12月27日凌晨0时30分许,我回停车处取车时发现我的汽车前挡风玻璃被砸碎,车身两侧被砸凹,车头发动机盖和车尾多处都被砸凹。我的汽车是一台白色长安逸动XT小汽车,车牌粤H×××××,车主是我本人。估计汽车要重新修补,价值约6000元左右。(2)陈某池的陈述。主要内容:我停放的一辆小车被人砸坏一事是在2016年12月26日凌晨1时许发生的。我在2016年12月25日18时30分许将车停在肇庆市端州区兴贤里高要粮食局宿舍门口路边,车辆号牌是粤H×××××,黑色的比亚迪,车主是我本人,2011年1月20日登记入户,车辆前后挡风玻璃被砸坏了。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我才知道车辆被砸坏的。5.被告人陈爱民的供述。主要内容:2016年12月25日晚上23时30分,我饮完酒走路,途经阅江派出所路口时,路旁的一辆白色小车上几个男子用粗言骂我,我就走过去叫他们下车打,车上的人又不敢下车,我就走开,又听到他们在背后骂我,我就随地拾起一条木棍往小车上砸了几下,砸完后随手就将木棍扔了。我砸完后就往阅江派出所方向走,当走过派出所约10多米的地方时(兴贤里高要粮食局宿舍门口),停在路边的一辆黑色小车上几个男子又用粗言骂我,我就又随地拾起一样物品(具体什么物品忘记了)往小车上砸了几下,然后又往回走,又随便砸了路边的小车几下,当走到派出所门口时就被派出所的民警抓住了。我不记得一共砸了几辆小汽车了,我昨天晚上喝了几两劲酒。6.鉴定意见(1)价格认定结论书,肇端价认字[2016]242号。证实根据成本法认定,涉案受损的二辆车辆更换挡风玻璃及修复费用共计3230元。(2)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鉴定人陈爱民患有“酒精所致精神障碍”,案发时处于发病期,被鉴定人于2016年12月25日案发时,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明显削弱,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陈爱民打砸涉案车辆的现场情况。8.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陈爱民辨认出肇庆市端州区阅江路某里路口、兴贤里高要粮食局门口对面就是其砸烂两辆小车的地点。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爱民无视国家法律,任意打砸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爱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坦白认罪,本可从轻处罚,但其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爱民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2月26日起至2017年8月2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莫石此审 判 员  刘国标人民陪审员  邓亚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陈锦焱书 记 员  刘永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