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2民初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集安市焱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朋翔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集安市焱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朋翔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2民初806号原告集安市焱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艳伟,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隋云飞,吉林祥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朋翔,男,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吉林省集安市。委托代理人郭忠菊,女,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吉林省集安市。原告集安市焱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朋翔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集安市焱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顾传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孙震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