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02民初6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钊与常誉文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钊,常誉文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02民初6588号原告:刘钊,男,1989年7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世东、邹昕霖,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誉文(曾用名;常友),男,1954年4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烟台市芝罘区。原告刘钊诉被告常誉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刘钊于2017年7月27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下:准予原告刘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刘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孔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