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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3执40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兰其兴申请执行攀枝花市兴利发废旧物资收购站、邓国甫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其兴,攀枝花市兴利发废旧物资收购站,邓国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3执40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兰其兴,男,汉族,生于1967年9月7日,住址:四川省宁南县。委托代理人:伏相霖,男,攀枝花市东区炳草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执行人攀枝花市兴利发废旧物资收购站,地址:攀枝花市西区。(投资人:邓国甫。)被执行人邓国甫,男,汉族,生于1948年11月5日,住址:四川省南部县。兰其兴申请执行攀枝花市兴利发废旧物资收购站、邓国甫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攀西劳人仲案【2016】157号裁决书,于2017年3月13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30984元。同日,本院立案受理,责令被执行人攀枝花市兴利发废旧物资收购站、邓国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36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劵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攀枝花市兴利发废旧物资收购站无财产可供执行,将其投资人邓国甫追加本案被执行人。经查,被执行人邓国甫退休金每月为1300元,坐落于四川省南部县兴盛南街8号6楼2号,其有房产证未有土地使用证;川RCA8**车辆一辆。申请执行人表示对上述财产暂不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本案执行未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攀西劳人仲案【2016】157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弦执行员 王丁一执行员 欧阳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