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民初18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X与郭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郭X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18708号原告:李X,女,199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郭X,女,197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惠民县孙武街道办事处小郑村农民,住北京市通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诉被告郭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郭X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X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周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