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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18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X与郭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郭X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18708号原告:李X,女,199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郭X,女,197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惠民县孙武街道办事处小郑村农民,住北京市通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诉被告郭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郭X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X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周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