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2民初1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周玉顺与贲忠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玉顺,贲忠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2民初1595号原告:周玉顺,男,196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佩良,桦甸市桦郊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贲忠奎,男,其他情况不详。原告周玉顺与被告贲忠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周玉顺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玉顺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玉顺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书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