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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8民初1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郑锁兰与史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曲周营销服务部业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锁兰,史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曲周营销服务部业务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周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8民初1188号原告:郑锁兰。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军辉。被告:史进。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曲周营销服务部业务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周县支公司。原告郑锁兰诉史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曲周营销服务部业务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周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郑锁兰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经调解与被告方暂时达成赔偿共识为由,特提出撤回对史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曲周营销服务部业务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周县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定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锁兰撤诉。审判员  徐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健 微信公众号“”